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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兴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聪颖,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伟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兴青与被告罗伟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兴青起诉称:原告是圆通快递湖州市织里片区的承包商,为网店经营者提供快递寄递服务,被告是电商网店的经营者,淘宝店铺名称为luo3229151,双方约定每个面单被告向原告支付5元,被告应支付的实际快递费根据被告的发货情况多退少补。被告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共向原告购买面单37500个,总金额为187500元。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17000元,共欠原告快递费70500元,扣除原告应向被告退还的中转费13173.6元,被告实际欠原告快递费57326.4元。原告自2019年3月起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快递费,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递费57326.4元及利息(以57326.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伟权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快递费应按照通票每票3.8元计算,不是原告诉称的快递费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黄兴青与湖州圆彤速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圆通速递《区域承包》协议书,该协议载明黄兴青承包经营的区域为织里北路以东,湖织大道以南,康泰路以北,故其以湖州圆彤速递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湖州圆彤速递有限公司承担,即案涉快递服务关系是在湖州圆彤速递有限公司和被告罗伟权之间发生,故黄兴青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兴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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