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仁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卢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刘仁坤与卢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一、卢建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仁坤偿还借款本金184269.9元及利息(以184269.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二、刘仁坤就卢建明上述债务对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之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3575元由卢建明负担。因卢建明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刘仁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三个(中国银行一个、微信财付通两个)、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0×××60内的股金3221股及其孳息,于2021年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沪市A股市场证券账号A431933243内代码为601339(百隆东方)的证券200股、代码为600635(大众公用)的证券800股、代码为601512(中新集团)的证券600股。另,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于2021年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即上述抵押物。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暂不处置上述财产。上述银行股金及其孳息冻结期限为一年、证券冻结期限为三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届时如需续冻/封,申请执行人需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封。
嗣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本案债务,具体分期方式为: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之后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本息合共2439元(按照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共分60期偿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如约履行完毕,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债务案结事了;三、若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如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扣除已履行部分);四、上述还款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号。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之后,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首期款100000元,并已向本院交纳完毕本案执行费3334.0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三个银行账户(中国银行一个、微信财付通两个)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及解冻申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但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扣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606执12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