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兴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王灵,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陈树柱,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新、王灵、陈树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4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