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小玲。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庞小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8]10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由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8]1042号法律文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27728号,本案无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马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306执恢13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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