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怀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王怀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王怀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怀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怀伯、王怀俊、王怀兵与被告王怀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怀伯、王怀俊、王怀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王怀伯、王怀俊、王怀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