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即愉景温泉小区)南门西侧办公楼B座。
负责人:邢小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素之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