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桂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宁淑艳,女,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曹桂芹诉被告宁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桂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淑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桂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宁淑艳于2016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生活,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将款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没有返还的意思表示。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根据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
被告辩称
宁淑艳未到庭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笔欠款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2016年1月10日借条入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宁淑艳向原告曹桂芹借款,并且有借条为凭,可以认定曹桂芹与宁淑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桂芹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淑艳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长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