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韩微申请执行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梅(共有人孙磊)名下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进行查封,并冻结张梅的工资账户。张梅现有工资存款11600.00元,本院已划拨支付申请人韩微。韩微表示不要求对查封房屋进行处置,申请对该房屋解除查封,同时申请撤回执行,待张梅的工资冻结足额时再向法院申请支付。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梅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的工资账户;
二、对被执行人张梅(共有人孙磊)名下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毕节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89.01平方米]解除查封;
三、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493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