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覃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户籍地:柳州市柳北区,现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站路106号之一锦业华城1栋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332XJ。
法定代表人:陈继军。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办理的覃某某申请执行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锦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8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