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郭昌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甘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永,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已死亡。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2019)湘1227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郭昌博、甘俊、吴永罚金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昌博处罚金5000元、对甘俊处罚金2000元、对吴永处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郭昌博于2021年8月5日交纳了罚金5000元,甘俊于2021年7月16日交纳了罚金2000元。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吴永已于2020年5月24日因病死亡,经走访其生前所在村委会,吴永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27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