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腊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肖智慧,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好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江**,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4149F。
法定代表人:许旭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腊喜与被告李好南、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腊喜以双方已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腊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沈腊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