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笑菊,女,****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彭嘉,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叶赞,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珊,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笑菊诉被申请人彭嘉、叶赞、周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笑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嘉、叶赞、周珊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笑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嘉、叶赞、周珊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房产。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杨笑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上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