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晴隆县华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址:晴隆县莲城镇城建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322005509D。 法定代表人:魏培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址: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天盛时代广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45733323447。 负责人:曹奇,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晴隆县华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天盛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晴隆县华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晴隆县华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晴隆县华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晴隆县华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 倩 书 记 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