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交运平度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三城路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12918497。
法定代表人:侯明亮,经理。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联合大厦5层。
负责人:肖梅,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青岛交运平度温馨巴士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某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