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恒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恒山区。(系张桂芬儿子)
委托代理人:江友志,男,恒山区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道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恒山区。
被告:恒山区红旗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葛立峰,职务:村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芬诉姜道河、恒山区红旗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查后,现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允许原告张桂芳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为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