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高级媒介员,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313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国军,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钰琪,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新华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新华联公司向白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5694.6元及以未付广告费110309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改判新华联公司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向白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88000元货款清偿之日止;2、由白马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新华联公司与白马公司签订的《长沙市新华联铜官窑古镇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牌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第二条约定,白马公司向新华联公司申请支付相应款项前,白马公司应向新华联公司提交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白马公司未提交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华联公司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白马公司未向新华联公司开具全部金额发票,新华联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白马公司未开票金额,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新华联公司已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288000元预付款,该笔款项新华联公司已收到白马公司开具的发票。另新华联公司收到白马公司第二张发票为2019年1月7日开具的金额为288000元的发票,该发票为第一次发布广告后应支付的款项,即使合同约定新华联公司应在第一次广告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但新华联公司未收到对应发票期间不构成违约,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2019年1月8日。对于剩余未开具发票的金额,新华联公司依据合同无需向白马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新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白马公司辩称,一、白马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主合同义务,新华联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款项。白马公司与新华联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了《长沙市新华联铜官窑古镇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牌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新华联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作为预付款;第一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第二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余款576000元待广告发布期满并经新华联公司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后,白马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新华联公司仅于2018年11月9日支付了首期288000元,尚欠1152000元至今未清偿。新华联公司以其分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旅游管理分公司名义向白马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和新华联公司向白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白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付款的说明》均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白马公司对新华联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二、开具发票仅为合同附随义务,且起诉前新华联公司从未要求提供发票。白马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和2019年1月7日均开具28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新华联公司,但新华联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相应的广告费,仅在2018年11月9日支付白马公司288000元,新华联公司违约在先,因此白马公司没有向新华联公司提供第三期广告费的发票。白马公司对新华联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且新华联公司恶意拖延款项支付时间,应当向白马公司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白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华联公司支付拖欠白马公司的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152000元;2、判令新华联公司支付白马公司违约金(其中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共计为7733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新华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30日,白马公司与新华联公司签订《长沙新华联铜官窑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牌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新华联公司委托白马公司制作、发布新华联铜官窑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牌灯箱广告事宜,新华联公司委托白马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实际发布时间以新华联公司要求为准)执行新华联铜官窑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灯箱广告,发布广告具体信息:1、开园期间发布数量300块,投放天数15天(含上刊时间),结算价格54万元;2、国庆期间发布数量300块,投放天数15天(含上刊时间),结算价格54万元;3、春节前发布数量200块,投放天数15天(含上刊时间),结算价格36万元.双方还就广告发布地点、广告发布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广告费用包括:增值税费、广告发布费、广告牌场地租金、电费、每期首次上画制作费、广告画面审批费用等广告发布产生的一切包干费用。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一)合同总价款(不含增值税)为1358490.57元,增值税(6%)为81509.43元。总额为144万元。(二)付款方式:1、新华联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2、新华联公司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对白马公司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第一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3、新华联公司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对白马公司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第二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4、余款即合同总价款的40%,即576000元,若白马公司无违约行为,待广告发布期满并经新华联公司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5、每次白马公司申请支付相应款项时,白马公司必须向新华联公司提交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白马公司未提交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华联公司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违约责任:若新华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白马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白马公司依约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6日发布广告(铜官窑古镇开园),发布费用54万元;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日发布广告(铜官窑古镇圣诞节、元旦节),发布费用36万元;于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日发布广告(铜官窑古镇春节档),发布费用54万元。对上述发布内容,新华联公司均向白马公司出具《广告发布确认单》予以确认。白马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7日向新华联公司出具金额均为28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两张,但新华联公司仅于2018年11月9日向白马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288000元,剩余费用未予支付。2020年3月2日,新华联公司为对其2019年账目进行复核,以其分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旅游管理分公司名义向白马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其应付白马公司账款金额为1152000元。2020年4月22日,新华联公司向白马公司出具《关于对白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付款的说明》,确认双方合同金额为144万元,已付金额为288000元,剩余欠款金额为1152000元,新华联公司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欠付款项分期支付完毕。后因新华联公司未按承诺按期支付服务费,2020年6月,白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酿成此次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新华联公司是否应支付广告服务费及数额问题。白马公司与新华联公司签订的《长沙新华联铜官窑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牌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白马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新华联公司仅于2018年11月9日向白马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288000元,剩余款项1152000元一直未予支付,已经构成违约,故对白马公司主张新华联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15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新华联公司以其未对白马公司服务进行验收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白马公司在完成合同义务后,新华联公司向其出具了《广告发布确认单》予以确认,新华联公司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白马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提出异议,且新华联公司在与白马公司后续沟通中对付款金额均无异议,仅对付款时间进行沟通,故新华联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新华联公司还以白马公司未向新华联公司交付足额增值税发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达到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白马公司只需在接受款项时向新华联公司提供,且白马公司已向新华联公司开具了总额为57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新华联公司并未按期就已开具增值税发票足额支付广告服务费,不能视为白马公司违约,故对新华联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问题。双方约定新华联公司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对白马公司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第一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第二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余款即合同总价款的40%,即576000元,若白马公司无违约行为,待广告发布期满并经新华联公司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完毕。因第一次发布结束为2018年8月26日,第二次发布结束为2019年1月2日,第三次发布结束为2019年2月2日,故新华联公司应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前向白马公司支付288000元,2019年1月17日前支付288000元(不含税价款为271698.11元),2019年2月17日前支付576000元(不含税价款为543396.23元)。因新华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服务费,白马公司主张新华联公司应自付款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白马公司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不含税欠款金额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经核算,新华联公司应以未付服务费2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762.4元;因白马公司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产生的税金部分不应当计算逾期利息,故应以未付服务费271698.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927.17元;以未付服务费543396.2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884.53元;以未付服务费1103094.34元(288000元+271698.11元+543396.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4261.8元。综上,新华联公司应支付至2020年5月26日止的利息合计为65964.6元。对白马公司主张新华联公司支付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7733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新华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1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5964.6元,合计1217964.6元,并以未付广告服务费110309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白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32元,由新华联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华联公司是否应向白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审查,白马公司与新华联公司签订了《长沙新华联铜官窑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牌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约定:1、新华联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2、新华联公司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对白马公司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第一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3、新华联公司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对白马公司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第二次发布结束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288000元;4、余款即合同总价款的40%,即576000元,若白马公司无违约行为,待广告发布期满并经新华联公司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白马公司支付;本案中白马公司第一次广告发布结束的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第二次广告发布的结束时间为2019年1月2日,第三次广告发布结束的时间为2019年2月2日;白马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7日向新华联公司出具金额均为28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两张,新华联公司仅于2018年11月9日向白马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288000元,剩余费用均未支付;新华联公司与白马公司虽在《长沙新华联铜官窑项目旅管分公司公交站牌灯箱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每次白马公司申请支付相应款项时,白马公司必须向新华联公司提交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白马公司未提交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华联公司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但新华联公司在白马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并未依约就已开具增值税发票足额支付相应广告服务费,故新华联公司违约在先;且白马公司向新华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支付价款是新华联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在白马公司已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条件下,新华联公司不能以白马公司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综上,新华联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新华联公司应支付白马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5964.6元,2020年5月2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广告服务费1103094.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祖湖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唐亚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威 书记员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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