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鹅峰乡原农技站。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宏,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蓝坊镇单圩街劳动保障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 负责人:乌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已支付理赔款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载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永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