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思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袁大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市辖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思玉军与被告袁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05月0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振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大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被告袁大成经人介绍联系了原告,聘请原告到府谷县XX镇双润滑丰供热有限公司做机械工程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为王某某,被告袁大成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项目承包人。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袁大成系签订土方承包合同,项目结束后,被告称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17年12月3日,被告袁大成和王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写明欠原告工程款126079元,2017年12月10日被告袁大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写明欠原告工程款22000元,2017年12月8日,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工程款118079元,2020年8月28日,原被告与王某某签订三方调解协议,被告袁大成欠原告56000元,王某某欠原告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0.2%,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该笔工程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5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2%支付,截止2021年4月13日,被告袁大成所欠利息为831.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1支,证明被告袁大成向原告借款56000元,双方约定月息0.2%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袁大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本院通过电话向被告袁大成送达时,被告对该笔欠款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10月,被告袁大成聘请原告到府谷县XX镇双润滑丰供热有限公司做机械工程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为王某某,被告袁大成为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项目承包人。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袁大成系签订土方承包合同,项目结束后,被告称陕西英华实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17年12月3日,被告袁大成和王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写明欠原告工程款126079元,2017年12月10日被告袁大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写明欠原告工程款22000元,2017年12月8日,被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工程款118079元,2020年8月28日,原被告与王某某签订三方调解协议,被告袁大成欠原告56000元,王某某欠原告50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下56000元欠条一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袁大成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思玉军,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完成工程,被告应该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5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请,被告承诺违约金按月息0.2计算,现原告要求按月息2厘计算违约金,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大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对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袁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思玉军工程款5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0.2%计算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袁大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