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住。 被执行人:张亮,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亮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亮已于2021年5月24日退还赃款93869.39元至本院中信银行账户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豫010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查明,判决中涉案被害人主体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与各被害人取得联系,被执行人张亮所退赃款93869.39元暂不能返还相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04执4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新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长松 书记员宋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