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长仁,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胡宾,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长仁与被告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长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许长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5日,胡宾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偿还,故起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
胡宾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许长仁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至今未还。因被告胡宾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5日,被告胡宾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2020年1月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故起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长仁与被告胡宾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许长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长仁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胡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