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开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杨南雄,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甜甜,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指派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南环路嘉华城市购物广场1幢1704号。 法定代表人:罗方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兴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谢开琼与被告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开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南雄、杨甜甜(实习),被告凯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兴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开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定原告谢开琼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在和贵园小区管理绿化的工资24,000元(40个月X600元);2015年6月1日至6月27日在和贵园小区门卫上班工资1,350元(1,500元/月÷30天×27天);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7日在大佛洞停车场上班工资1,950元(1,500元/月÷30元×39天),共计27,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州劳人仲案字(2020)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请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合理。 自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原告在和贵园小区居住期间,当时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黄总是罗方敏的丈夫。黄总让原告谢开琼负责管理和贵园小区的绿化,口头约定工资为每个月600元,用来抵扣原告谢开琼的物业费。故原告谢开琼一直未实际领过工资。原告谢开琼主要负责和贵园小区绿化工作,主要是为小区绿化地栽树和浇水。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7日,黄总还曾让原告谢开琼在和贵园小区门卫上了27天的班,主要负责管理人和车辆的进出,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后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7日,黄总还曾让原告谢开琼去大佛洞停车场上了39天的班负责车辆的停放。因为原告谢开琼同黄总约定,工资用来抵扣原告谢开琼的物业费,故原告一直未找黄总要过工资。后黄总去世,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变更为罗方敏。2019年2月27日,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就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谢开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谢开琼支付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0,414元。原告这才得知自己权益受损。 综上,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和贵园小区植树、浇花;在和贵园小区门卫上班;在大佛洞停车场上班。虽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不能证明双方未成立劳务关系,双方应成立劳务关系。故原告认为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州劳人仲案字(2020)第11号仲裁裁决书不合理。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支持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凯达物业公司辩称:原告与该公司的劳务关系不成立,该争议原告将要反映的事诉于黔西南州仲裁人事劳动委员会,州人事劳动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定书,该裁定书通过审理,合理合情,对原告申请的诉请作出了公证的裁决,应给予支持;黔西南州凯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管理了17个小区,管理人员有180余人,故本公司机构、制度健全,分工明确,特别是在人事招聘、工资的定额发放有严格的招聘表、工资发放清册表,平时工作的考勤制度表来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原告称2013年至2016年间,2015年至2019年给公司从事过管理工作不属实,也无工作人事招聘登记表,也没有考勤制度登记,原告系有素质和文化的人群,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应该是知晓的,原告称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黄某总经理有过协议不属实,诉状称其工作工资抵扣小区物业管理费也是不属实的,公司专有财务专职人员和部长管理,制度很明确,所以原告诉请不成立,诉状中又称在和贵园种植树木和管理绿化不属实,物业公司是房开移交的设备设施和绿化,何来的大量种植,该公司的接管的每个小区前期合同都是与房开签订协议进行服务,绿化、管理完善后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所以原告诉请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开琼系退休职工,退休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凯达物业公司系原告原居住小区“和贵园”的物业服务公司。2019年6月4日,谢开琼作为原告,以凯达物业公司作为被告,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黔2301民初6071号,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凯达物业公司赔偿在谢开琼小区内因管理不善,造成谢开琼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称其与凯达物业公司达成口头合同后凯达物业公司尚欠其的工资。2019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9)黔2301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谢开琼的诉讼请求,经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此外,凯达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谢开琼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本院重审、二审,现已作出生效判决,由谢开琼支付凯达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0,414元。 另查明,原告申请出庭证人可以证实原告曾经在其原居住小区进行植树等活动,也出现在“大佛洞”进行“守花秆”等活动,凯达物业公司每月按时向证人发放工资,但证人不清楚原告的工资如何发放,也不清楚是否是“黄某”喊谢开琼来“大佛洞”上班的。 再查明,原告以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委作出案涉裁决,驳回原告申请,原告向本院起诉称其与凯达物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称原凯达物业公司老板“黄总”已经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据原告谢开琼诉请理由,本案原告所称事实即其主张的与凯达物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与凯达物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总”存在口头约定等,均无有效证据证实,经过其申请证人所作证言和其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虽能够确定其存在一些诸如植树、守花秆等活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应就其主张的存在双方约定的事实,特别是就劳务报酬、以劳务报酬折抵物业服务费用、如何折抵等进行举证,但显然,本案原告能够提供的仅有目测其从事相应活动的证人证言,在其所称与之存在相关约定的“黄总”死亡后,退一步说,即使从表象即原告从事相关活动,结合本案的证据,也难以查实双方劳务关系的存在,更遑论双方存在就报酬标准、报酬折抵物管费用等进行约定。 人皆有趋利避害之本能。本案中,经本院详细询问,原告尚且不能确认“黄总”的真实姓名,而其称在与“黄总”就双方劳务事项的进一步协商过程中,“黄总”则以原告系退休干部等理由让其不要声张,但是,劳动光荣,多劳多得的原则,应该为每个个人和社会所尊重,也应成为社会和个人所彰显、推崇的劳动价值观念,原告作为退休干部,应更具有“通过自己劳动获取报酬光荣”的正确认识,而在“黄总”让其不要声张的反常举动中,原告就应对双方的约定和“黄总”的真实意图有所警觉甚至有所怀疑,并应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注意收集于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很遗憾,正是原告自身存在的对有关自我保护、风险防范意识的淡漠,导致其与凯达物业公司的数次诉讼均未能取得让其满意的结果,可以预见,本案的裁判结果亦难让其满意,但原告亦应借此,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开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开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启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贺小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