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周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周琦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周玲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余杭农林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良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如法。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之华、周琦生、周玲生诉被告杭州余杭农林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周之华、周琦生、周玲生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134元,原告周之华、周琦生、周玲生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亚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朱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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