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宝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云,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安机寨前街村。
被告: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安机寨前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安机寨前街村。
法定代表人:郗春伟,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牛宝亭与赵志远、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安机寨前街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牛宝亭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牛宝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牛宝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