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被告赵某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景,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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