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桂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鄂秀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张桂侠与鄂秀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张桂侠于2021年8月26日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张桂侠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张桂侠向本院起诉后,因本案需要司法鉴定,但张桂侠因疫情原因不能去哈尔滨鉴定,而且张桂侠没有打新冠疫苗,不能出本辖区,故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准许张桂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张桂侠已预缴),由张桂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卜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