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桂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鄂秀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张桂侠与鄂秀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张桂侠于2021年8月26日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张桂侠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张桂侠向本院起诉后,因本案需要司法鉴定,但张桂侠因疫情原因不能去哈尔滨鉴定,而且张桂侠没有打新冠疫苗,不能出本辖区,故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准许张桂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张桂侠已预缴),由张桂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卜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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