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祝恒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陈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丽平与被执行人祝恒权、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丽平与被执行人祝恒权、陈辉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鄂1222执恢108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