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汪理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保建国与被告汪理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保建国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建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建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学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