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笑笑,女,****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郭洪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笑笑与被申请人郭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笑笑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洪亮银行存款6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笑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郭洪亮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