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梁暴峰,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嘉煜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审理经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陕西嘉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嘉煜路桥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计71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