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那荣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秀齐(系那荣岩女儿),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46旅,住所地瓦房店市。

负责人:王**,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那荣岩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46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那荣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那荣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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