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那荣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秀齐(系那荣岩女儿),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46旅,住所地瓦房店市。
负责人:王**,该部队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那荣岩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46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那荣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那荣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