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段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00601L。
法定代表人:彭德安,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段毅、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2002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毅、四川省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4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