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申请执行人:郭晓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刘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南漳县实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和平桥大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7916523H。 法定代表人:刘远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辉、郭晓敏与被执行人南漳县实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远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鄂0624民特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辉、郭晓敏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远平在工行湖北省南漳支行(账号18×××17)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万山路支行(账号60×××95)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万山路支行(账号62×××74)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浦发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3×××40)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账号50×××54)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万山路支行(账号62×××06)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华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8×××83)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万山路支行(账号62×××13)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南漳农商行水镜路支行(账号81×××48)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工行湖北省南漳支行(账号18×××41)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账号52×××95)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账号62×××71)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工行湖北省南漳支行(账号18×××89)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交通银行襄阳襄城支行(账号62×××87)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在工行湖北省南漳支行(账号18×××49)存款人民币22015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兢审判员罗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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