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永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住所地阳西县陂底水库。
负责人:王杏尚,陂底水库负责人。
第三人:陈仲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永倡与被告阳西县陂底水库管理处、第三人陈仲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郭永倡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永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永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