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170018。负责人:岳壮岩。 被申请人:李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胡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松、胡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松、胡骊峰名下的瓦房店市房屋,保全金额241565.44元。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松、胡骊峰名下的瓦房店市房屋,保全金额241565.44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卫茂林 人民陪审员  孙淑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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