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8236170018。负责人:岳壮岩。 被申请人:李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胡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松、胡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松、胡骊峰名下的瓦房店市房屋,保全金额241565.44元。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松、胡骊峰名下的瓦房店市房屋,保全金额241565.44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卫茂林 人民陪审员 孙淑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