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元与被告吴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新元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新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