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水莲,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滕水长,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向红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滕水莲与滕水长、向红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0)湘1226执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滕水莲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滕水长、向红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滕水莲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2月2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滕水长、向红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
2021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滕水长、向红清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滕水长、向红清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26日,本院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滕水长、向红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26日本院电话告知滕水莲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滕水长、向红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查明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滕水长、向红清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水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滕水长、向红清其他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江小军
审 判 员 谢 钧
审 判 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陶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