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系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应龙,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圭胤,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怡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颜朝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怡元、颜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娄底市红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