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现住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现住突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