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被执行人:李晓永,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花与被执行人李晓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晓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李晓永的银行存款456650元至新县人民法院,账号为62×××79,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