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严晓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欣,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03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与其他135个案件共136个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案件,系同一当事人签订的136份合同,涉案标的之和达二十多亿,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较广,应合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本案不属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双方签订的136份《采购合同》均系相对独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上诉人要求合并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