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存款元,已给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翠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