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魏小现,女,1954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高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高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腾飞与被告魏小现、高树山、高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高腾飞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高腾飞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书面通知高腾飞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通知后高腾飞仍然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高腾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于高腾飞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书面通知高腾飞后高腾飞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案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该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