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某
被告:吉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吉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送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现因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继续审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