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林市连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中秀路原果菜市场旁B1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57528893D。
法定代表人:吴小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毅。
被告:江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林市连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玉林市连润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江情已全部归还货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林市连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玉林市连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