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李某 原审被告:付某,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审被告:张某,一九六三年四月三十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审被告:赵某,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审被告: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审被告:山西华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原审被告付某、张某、赵某、山西北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7.37元,减半收取5638.69元,由山西华运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殷泽 审判员 马云跃 审判员 魏世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燕华 书记员 刘宇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