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维凤
被执行人汪琴,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维凤与被执行人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维凤依据本院(2020)鄂07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维凤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16,666.66元(利息算至2020年1月3日,此后延迟还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汪琴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欠款150,000.00元,利息26,904.11元的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利息算至2020年1月3日,此后延迟还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907.50元,执行费4,37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琴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汪琴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琴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许维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汪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维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