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彦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现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内蒙古赤峰市雨露众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芳草路以东、临潢大街以南天王商务综合楼1-1-1-1804。 法定代表人:刘伟龙,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彦龙与被告内蒙古赤峰市雨露众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赵彦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彦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内蒙古赤峰市雨露众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立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