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君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楼下居五宅*号。

被执行人:叶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泽国镇田洋里村6队A区*号。

审理经过

钟君民与叶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君民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叶连华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钟君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并缴纳诉讼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叶连华所有的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房屋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16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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