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恒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振攀,任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恒亮与被执行人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8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孙恒亮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履行(2018)豫1328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信部门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不便于执行。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孙恒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法院执行,孙恒亮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32675元没有实现。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孙恒亮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将唐河县毕店镇老谢庄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以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孙恒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8)豫1328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尹 浩 执行员 陈俊英 执行员 胡祥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殿鑫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