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池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陈忠喜,男****年**月**日出生,住九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王池洋与陈忠喜合伙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忠喜未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查询系统和省高级法院的“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忠喜存款2459.97元进行了冻结、扣划。此外本院通过人工传统查询模式,向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上述三单位均回复无财产线索。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2021年7月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池洋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判决执行标的171996元,执行费2580元,首次执行到位标的30000元,执行费580元。之后又分别于2019年2月20执行到位标的7853元,2019年3月1日执行到位标的18790.32元。本次恢复执行到位2459.97元。现本案尚未执行标的112892.71元,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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